
在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一直是重要的流量来源和流量分发渠道之一,由此产生的搜索引擎优化服务也成为企业维护在线口碑和营销的重要手段 晋升。 在现行法律明确禁止删帖的背景下,打着“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的旗号,实际上,打压负面内容、人为干扰搜索引擎排名顺序等更多隐蔽行为开始显现 加剧的趋势。
本期分享的案例是国内首例判定搜索引擎“负面抑制”条款有效性的案例。 本案的判决对于保护公众知情权和互联网信息自由具有典型意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报送评选活动中荣获一等奖,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判决书摘要
关于提供在线“负面压制”服务的协议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行为的性质和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标准予以认定, 以及社会危害的后果。
“负面内容打压”服务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相应手段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排名,实现正前负后,严重影响公众正常、客观、全面地获取信息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损害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空间公共秩序 , 依法视为无效。
关键词
商务/搜索引擎优化服务/负面压制/无效
案例作者
王飞、周泉泉、洪俏媛
法官解读
01案情基本情况
原告为某品牌互联网在线服务商,为外人提供搜索引擎优化和在线交流服务 . 被告与原告具有合作关系。 双方于2020年11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就某品牌为原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服务费为6.73万元。 涉案“负面压制”服务条款规定:“对指定关键词进行搜索引擎优化,使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
2020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笔服务费4.85万元。 同年12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完成负面压制服务为由,于同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事后,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4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550元。
02判断结果
03判断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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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案例分析
转 判断搜索引擎“优化服务”是正常的宣传行为还是应予否定的违法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从合同目的来看,消极压制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负面打压故意改变负面信息的排序结果,主动追求掩盖特定民事主体真实情况的结果,使公众无法或难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全面、客观、真实的信息 搜索引擎。 实施这些行为的动机是为了特定主体的利益,使行为人获得利益。
对于依法发布所谓“负面信息”的用户,其言论自由权和向公众举报投诉权也将受到不当干涉。 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从实施方式上看,负面打压的本质是掩盖公众本来可以获取的信息,影响公众对事物的客观全面认识。
在涉案服务负面打压手段中,除基于客观事实依法向负面信息发布平台投诉的合理方式外,其余手段均为淡化、 通过发布和优先正面信息来排挤负面信息 这样做的效果其实就是正面评论的前置,或者说通过降低负面信息的权重来操纵排名结果,其实就是负面评论的后置。
这两种方式的目的和使用方式与上述正常合法的搜索引擎优化服务明显不同,行为也具有隐蔽性,会误导消费者,不合法。
三、从行为危害上看,消极打压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对他人行使言论自由造成不当干涉,不利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
一方面,负面压制行为是服务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根据网络消费者的阅读习惯,压制负面新闻的展示顺序,让消费者无法了解到 他们关心的商品或服务。 真实情况和综合信息影响消费者接受和传递网络信息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违背了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不当干涉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
另一方面,负面打压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消极打压通过扭曲消费者的整体选择自由,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扭曲和破坏,将使互联网经营者依靠不正当的技术行为变相获取消费者的选择权。 它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从最终的社会效果来看,负面打压行为扰乱了互联网空间管理秩序,损害了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信誉,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公共空间的多元化发展。
搜索引擎公信力是搜索引擎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有权制定和实施搜索排名规则。
负面打压行为改变好评和差评的显示位置,人为干扰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误导搜索引擎用户,不仅严重损害了信息选择机制的独立性和公平性 ,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用户对搜索引擎的信任,会导致用户的流失,损害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利益,最终破坏互联网空间的公共秩序。
05 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坚持诚信,信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以旧换新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案件审理时间,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