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市景岳律师事务所刘立才、孙汉辉、孙玉龙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6450号生效判决书。 判决认定:被告书奇小说手机客户端的运营商广州市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文学”)、广州市神马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神马搜索(以下简称“神马”)的运营商“神马搜索”)共同侵害原告上海玄庭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庭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认定客户端平台与搜索引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 在现有的公开判决书中,本案的判决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领域尚属首例。
神马搜索、阿里文学已根据终审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履行赔偿义务。 经过多年专业艰苦的维权,该案终于圆满结束。
案情背景
2016年,轩霆公司发现:网民登录书奇小说手机客户端,通过客户端内的神马搜索在线阅读轩霆公司的小说, 并可利用“缓存”将大量轩霆小说以“完整版”形式下载至手机,供离线阅读。阿里文学、神马搜索涉嫌侵犯轩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定神马搜索直接侵权
本案中,玄霆公司在律师团队对旗帜小说和神马搜索的侵权证据进行详尽、全面的公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神马搜索辩称,其仅提供搜索、链接、实时转码和系统缓存等技术服务,以提高网络传输效率,否认涉案作品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并辩称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于“避风港原则”的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查律师团队证据保全的“公证书”后认为:涉案作品可在神马搜索全文浏览或缓存,但点击第三- 搜索结果中的party URL链接跳转后,跳转页面的URL与标记的源URL不一致,页面要么显示错误,要么显示小说不存在,要么跳转的页面不是阅读 小说界面,与搜索、链接、实时转码、系统缓存等技术特征不匹配。 因此,在神马搜索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存储于他人服务器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神马搜索的上诉。 神马搜索未经玄庭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玄庭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神马搜索与阿里文学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对于分工合作构成的共同条款,应当适用更严格的标准 合作。 主观方面,神马搜索是书奇小说软件中唯一嵌入的搜索引擎,两者有主观合作意向; 客观方面:第一,书奇小说APP直接为用户提供小说在线阅读,并可以根据用户的选择跳转到第三方服务的链接服务神马搜索,搜索结果显示“神马小说”字样 ,这表明两者有着深入的合作; 第二,书奇小说还对神马搜索到的小说设置了书评版块,并提供查看阅读记录等服务; 第三,书奇小说通过神马搜索客观上拓宽了用户来源,增加了访问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等 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神马搜索、阿里文学承担连带责任。 几项负债。
总结
刘立才、孙汉辉律师团队凭借在互联网行业十余年的专业积累,依托精湛的网络技术专业优势,通过完善 和全面的网络证据保全工作,他们深入固定了书奇小说和神马搜索的提供,明确向法官展示了这些技术不符合“搜索、链接、实时转码、系统缓存技术”的特点 神马搜索声称。 神马搜索深度合作的技术细节。
在认定神马搜索、阿里文学是否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时,本案判决依据的是适用“服务器标准”的网络侵权判决,依据明确、 fixed 在侵权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器”的前提下,认定侵权内容来源于侵权人的服务器。 基于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变化和侵权人侵权形式的不断变化,一、二审法院以“避风港原则”为借口有效打击了这些违法侵权行为。 有利于促进网络文学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