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SEO推广 跨境电商 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回商品税收政策

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回商品税收政策

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回商品税收政策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 商务部,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货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公告》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编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出口报关单,自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 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原状退回的出口货物(食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日期;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内销货物退税参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缴纳。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在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发生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回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编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因滞销或退回的,一律退回境内 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保持原状(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国内退回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商品销售。 其中,监管编码为1210的出口商品,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离区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出境。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补缴退税款。 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完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办理出口退税。

三、第一条规定的“原状退回”是指出口货物退回进境时的最低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形态基本一致,不得有附件 或应添加附件。 元器件不能进行任何加工或改装,但经过开箱、检验(化学)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装”。质量不佳或经客户测试可证明退货的除外。

4. 对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报关清单或者出口报关单、退货原因说明等,证明商品确因滞销退回。 或退货原因。 进口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滞销退货,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货原因,承诺滞销退货; 因退货而退货的,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包括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退货协议等作为退货原因。 海关据此办理退税、免税等手续。

V. 企业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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